论“入世”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影响本文所言及的补贴,并非泛指国内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而是专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措施。对于其涵义,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了如下界定:补贴(subsidies)是指在一定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public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contribution)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内输出某种产品,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国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同时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众所周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国家垄断投资,长期以来补贴曾是我国宏、微观经济的内容。即使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仍实行着财政补贴政策。仅1998年一年,中央预算提供给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9个部门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就达74.69亿元人民币。其实,任何一个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市场国家也都存在财政补贴,与我国相比较只是性质范围不同而已。不过现在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补贴政策也必须随之改变。一、我国关于补贴立法和实践与《协定》的差距wto《协定》中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三种情况。我们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禁止性和可诉性补贴。(一)禁止性补贴wto《协定》规则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在出口补贴方面,一是出口实绩补贴。该项补贴主要是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例如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为促进汽车的出口而实施的补贴。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是给予所出口的整车产品在其销售量中所占比例达到下表中所列比例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类型类别百分比m13%第1页共8页客车m25%m38%货车n15%n2,n34%摩托车l10%资料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规文件汇编》(中),第53页。另外,出口占其年度总销量10%的汽车和摩托车零件生产企业也在其中之列。中国承诺在2000年前取消这一措施。二是税收减免优惠方面。我国对某些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导向型国内企业给予的特殊的关税及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实质上构成了变相的企业专项性补贴。如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再比如2000年2月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8个领域1900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享受出口优惠的做法,对照《规定》就值得研究和调整。在进口替代补贴方面。我国对一些进口替代型企业给予的特殊的税收减免优惠及财政资助,实质上构成了进口替代补贴。国家计委和经委曾颁布对有关合营企业产品采取以产顶进的办法,有关部门将1751种产品列入以产顶进、替代进口清单。尽管在1992年8月取消了公布的进口替代清单,但我国对进口替代的倾斜在相关立法和政策中仍是存在的。比如为了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国产化进程,1994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国产化率达到以下比例的汽车企业给予关税税率上的优惠:(1)包含进口技术的m类整车国产化率达到40%、60%或80%者;(2)包含进口技术的n类和l类整车国产化率达到50%、70%或90%者,包含进口技术的汽车和摩托车和关键件国产化率达到90%者。另外,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技术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还规定“汽车零部件,对此关税和进口税的减免应根据国产化率确第2页共8页定”。(二)可诉补贴可诉补贴用于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或严重侵害而会遭到受害成员方提起的反补贴诉讼。我国在这方面问题主要存在于税收减免优惠和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当中。1.税收减免优惠区域性税收减免优惠。这是指我国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性的税收减免可因其具有地区专项性而实行的补贴。(1)对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不含上海浦东地区)。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