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基于人大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的分析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专门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人大对于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具有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定义务。探讨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问题,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理顺和优化法律监督外部关系,从而发挥监督实效的需要,更是事关我国现行监督体制下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如何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监督效能的重大问题。本文从研究人大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入手,尝试从权力关系的视角去审视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由此分析人大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理论依据及意义,以及人大如何在保障检察机关独立性的同时合法有效地实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问题等现实问题,从而明确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确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一、人大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的概念辨析:本文所指的人大监督权是指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一项专门性权力,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监察、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违宪、违法行为,保证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我们从行使人大监督权的主体、目的、性质、对象、内容角度对人大监督权界定如下:人大监督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所采取的了解、调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法律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定的专门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独有的旨在保证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权力。法律监督权是专用于指称检察机关依据宪法授权所享有的监督性权力。在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国家权力架构中,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具有同一性,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一个事物的两种第1页共6页命题”,法律监督权的强调的是权力的性质和功能,而检察权强调的是具体权能和实际行使①。按照我国宪法对检察权的定位,我国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隶属于司法权,它是一种通过侦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性的法律监督的权力。二、人大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探讨人大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必然要对这两种同属监督权范畴的权力进行比较,以辨识其异同点,进而合理定位两者关系。1.不同的法律依据决定了两者的不同性质。人大监督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分三层次来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67条第6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①张智辉著:《检察权研究》,第21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规定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我国三大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权的规定等。因此,人大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全面监督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从宏观上、权源上进行监督,属于权力监督。而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专门行使的,按照法律规第2页共6页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属于法律监督。2.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两者的不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