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农药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摘要』随着我们国家人口的不断的增长,我们也将面临着巨大的粮食危机,解决的途径,首先就控制我们的人口增长,另一方面是提高我们粮食的高产率,要通过介绍我国农药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管理对策等方面的内容,为促进农业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农药的有效管理等提供理论依据。自《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借鉴发达国家农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缩短了与国外农药管理工作重点调整的时间,使我国的农药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成效显著。分析了我国农药管理的现状,并针对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农药使用农药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引言在我们父母的那个年代,我们对农药管理的重点多在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效果的管理上。尽管世界各国的农药管理制度、水平和重点不尽相同,但加强农药管理的根本宗旨应该是一致的,即充分利用农药对植物、动物和人类的保护作用,同时又要把农药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尽管我国政府历制作了很多农药管理执法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开展农药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条例》中某些条款设置前后不呼应,对一些违法现象无法作出处罚,现有法律法规不能震慑和阻挡违法者继续违法,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状况,农药管理行政成本加大,效率不高,受害者维权难、环境和食品安全受到的威胁日重等。并提出对策,包括:建议修改法规,设置较大的处罚底线,增加违法成本,增设容器回收、食品混置、违法推荐、赔偿裁定和强制赔偿等处罚条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杜绝罚款返还、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等现象。一、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现状有6个明显特点①农药生产企业发展快,强强联合出现势头;②树名牌意识,创名牌产品;③产品种类增加,生物农药悄然兴起;④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越来越受到重视;⑤农药经营全面放开;⑥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初见成效。本文还论述了农药监督管理制度及依据。最后对天津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从市、区县二级进行了探索。二、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1)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经营的某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1]。《条例》第十八条写明“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依据《条例》颁布时的国情,而在颁布后的10多年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条款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条例》第十九条虽然明确了经营农药要求的几个条件,但是并没有明确由农业部门设置行政许可。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农业部门制定了农药经营资格证(事实上颁发农药经营资格证也多是变通的作法,经营者都是个体工商户),在国家许可法出台后,各地相继取消了这一做法。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不罚”原则,无法禁止其他单位经营农药。如不允许他人经营农药,则应在条例中明确:禁止《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经营,并规定擅自经营的法律责任(处罚条款)。否则,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毫无意义。(2)《条例》基本条款与罚则条款不呼应,处罚引用条款难一是对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行为,罚则中有明确条款,但无对应的基本条款。法律文书要求规范,逻辑性强,讲究证据确凿、违法明晰、处罚有依,但《条例》中对经营扩大登记范围、乱用名称这类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条款清晰,但却没有对应的基本条款,当事人违反了哪一条却相当难写。《条例》罚则第四十条第三项:经营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罚法》中“其他经济组织”概念不明,对个体工商户处罚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法》并未对“其他组织”作出明确定义。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罚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有明显不同。对公民处罚超过50元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超过20元就不宜当场收缴。目前农药经营者多是家庭经营,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