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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 VIP专享VIP免费

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 _第1页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法条原文】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动者推选代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中,一般是一对一的,即一个劳动者对应一个用人单位,但是集体争议也是时有发生,即很多劳动者对应一个用人单位,而且这些劳动者的请求可能是共同的。如几十甚至上百劳动者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集体争议中,所有劳动者都参与争议的解决可能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一个一个分开解决,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十分繁琐。对这这种情况,本条规定了劳动者推选代表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制度。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劳动者一旦推选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代表人就劳动争议解决所达成的事项对其他人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相同。【维权点津】涉及集体争议或人数众多的`同类争议,劳动者可以推选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在推选代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代表人必须是劳动争议中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委托的律师,属于代理人而不是代表人。二是代表人应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三是代表人必须能善意地维护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第三点尤为重要,因此代表人参与争议解决的结果对自己是有约束力的。http://www.cnrencai.c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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