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第一节行李、包裹运输合同一、行李运输合同办理行李及包裹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必须签署运输合同。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写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至行李、包裹运至到站、到达地或托运人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止为履行完毕。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快运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和中铁快运托运单。行李票、包裹票、快运单主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发站和到站;发送地和到达地。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4.运费、快运包干费。5•声明价格。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承运快运机构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二、托运人基本权利和义务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1•权利(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2•义务(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权利(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2•义务(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目的地。(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失、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第二节行李、包裹的范围一、行李(一)行李范围行李是指旅客由于旅行而导致的生活上一定限度的必需品,并且凭客票办理托运。行李运输随同旅客运输而产生,与旅客运输是不可分割的,旅客不购票乘车,就不可能产生行李运输。行李包括以下物品:1.旅客自用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2.残疾人用车(每张客票限1辆并不带汽油)。3.其他旅行必需品。4.凭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证明和“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托运的文艺团体演出器材。(二)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其中,货币含各种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卷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是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二、包裹(一)包裹范围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内运输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关的小件急运货物。由于运输速度较快,故俗称“快件”作为包裹运输的物品,其性质、形状、体积和重量,必须适合旅客列车运输,并在优先保证行李运输的条件下,才可办理包裹运输。包裹运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政治经济任务,物品本身的价值,物品的性质和使用目的以及运输条件和能力,包裹共分为四类,如表3—1所示。对于鲜冻的食用品,因品名繁多,有的应按二类包裹办理,有的则按三类包裹办理,为了正确判明包裹类别,现对不易判明的二类包裹列表说明,如表3—2所示。表3—1包裹分类表类别具体内容一类报纸类一一自发刊日起5d以内的报纸政宣品一一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大军区)宣传用非卖品以及新闻图片课本类一一中、小学生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及辅导读物等(但全国政协工作用书可按一类包裹)二类抢险救灾物资凭政府机关证明办理托运书刊一一应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册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鲜冻的食用品一一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三类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四类特殊运输物品运输等级一级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