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公司所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保证集团及省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1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及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和各单位正职是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第1页共5页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政策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集团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领导企业依法合法诚信经营,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第三章责任考核第七条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网络分公司,各县、区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书面报告公司党委、纪委,归入本人廉政档案。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3第九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第2页共5页党群、工会等部门参与;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专门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党群、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业绩考核和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考核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归入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