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优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主题分类】通知公告【发文部门】秘书处【加入时间】2008-4-28【打印本页】申报省优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市政工程资料、现场检查)1.《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2.工程简介;3.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4.施工许可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施工许可证);5.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6.承建单位自评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市政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报告);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出具的未能完成备案原因的说明);9.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10.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11.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2.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3.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14.该工程已获所在地评为优良工程证明文件;15.“四新”成果,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文件;16.反映工程全貌及质量的彩照八张;17.创优计划.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主题分类】通知公告【发文部门】秘书处【加入时间】2008-4-29【打印本页】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评选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促进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进步,提高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参照《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2凡被推荐申报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是已获得所在地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具有代表性和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1.3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1.4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审核。第二章评选范围2.1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省、市、县(区)计划建设的项目及外资、合资、集资的项目,符合下列规定的均可参与申报评选:2.1.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含泵站、管线)、防洪、供热、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1.2投资在日处理(或生产)能力在20000m3以上(含20000m3)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2.1.3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以及施工面积10000m2以上的城市广场。2.1.4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有纪念性意义,且工程质量符合优良条件的工程。2.1.5以公路局或高速公路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在取得公路局或高速公路公司等有关单位同意,经当地协会评为市优良工程后,可推荐到我协会参与评选省优。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2.2.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2.2.2结构或使用功能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工程。2.2.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2.2.4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2.2.5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或以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2.2.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不具备该项目工程设计的全部使用功能的工程。2.2.7竣工后被完全隐蔽,不能够组织现场外观和实体质量检查的工程。2.2.8保密工程。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3.1申报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1.1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3.1.2负责申报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应具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3.1.3申报的项目应有监理、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市政工程评优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推荐意见。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可以由代建单位代理出具推荐意见。3.1.4申报项目时应提供该项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群体工程在申报省优工程时,其非主体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所反映的施工范围必须与主体单位工程的施工范围或合同范围一致。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其主体单位工程必须全部优良,非主体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