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配送企业)根据《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2009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为确保江西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明确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cn)所提供的配送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所需药品,通过网上药品采购系统向乙方发送采购计划单,乙方据此向甲方供货。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采购计划单,必须在平台上及时确认,自甲方发出采购计划单之日起,一般药品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紧急药品二小时内必须确认,工作时间以外,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第二条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第四条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网上公布的中标药品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及其符合检查验收要求,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第五条供货期限乙方应自确认甲方发出采购计划单之日起普通药品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二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四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一)供货价格:全省各医疗机构统一执行网上所公布的江西省第二轮非基本药物中标价格,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0日进行货款结算。2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甲方对不符合质量、品牌、规格、剂型、有效期、包装数量、中标价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网上公布中标目录药品,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按《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处理。以上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小组举报。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采购计划单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采购计划单信息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以上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小组举报。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09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3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附表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