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篇一:产品开发销售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共同开发,销售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成立鱼业照明事业部,研发和生产及销售均在甲方工厂。2、乙方协助甲方共同开发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甲方负责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的生产,销售。3、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双方合作开发的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产品。第二条: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的开发和设计,乙方应确保所开发的产品具有可靠性,实用性。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生产和销售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进行相关的可行性测试。测试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甲方有权不生产和销售该产品。4、甲乙双方在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方在没有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使用。5、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的生产和销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可以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建议。6、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干预甲方经营,7、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查看该项目的财务数据,但不得复制或拷贝。8、乙方除与甲方合作外,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关产品研发的兼职业务。第三条:利润分配甲乙双方在悬索定向投光集鱼灯(暨灯具)项目合作期间,利润分配采取按年度分红方式,按以下方式分配1、利润指税后利润.以年度核算,总收益减去总开支。2、个人所得相关税费,乙方自行承担。3、利润的40%用于投入下一年的研发和扩大生产,销售60%用于甲乙双方分配,甲方有该60%利润中的70%分配权,乙方有该60%利润中的30%分配权。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可靠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到达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2、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或销售,可能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4、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约成为不必要6、因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7、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2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乙方:授权人:篇二: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甲方:贵州贵宝旅游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贵州祺生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民族文化产品的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代理权限1、代理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贵州省甲方产品代理商与技术合作商,代理产品为:甲方销售开发系列产品;参与甲方产品研发。2、代理期限代理授权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代理授权期限截止时,若乙方需要继续代理甲方产品,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写出书面申请,双方可重新签定《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若乙方不需要继续代理甲方产品的,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终止产品代理合作的告知,甲乙双方进行财务清算,《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自动终止。3、使用乙方名称的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的区域代理商,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和约定的代理产品销售事宜中,以“贵州祺生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从事合法商业活动,有权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从事各种形式的广告及宣传活动。4、协议勉责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任何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