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管理史英国教育的发展背景与分期英国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基础教育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6~17世纪时期1、学校设在大教堂或寺院内,由主教或教士对各种年龄的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分文法学校和歌吟学校,内容讲授文法、修辞、辩证法等。2、大学二、19世纪至二战前:国家介入公共教育事务及公共教育体系的建立(一)国家干预教育事业的开端工业革命对义务教育的要求1807年议员怀特布雷德向议会提交一项提案,建议用公款建立国民教育制度。这是英国议会第一次以国家名义讨论教育问题。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2万英镑的教育拨款、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资助教育。1839增加到3万英镑,并在这一年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管理教育事务。这是英国教育由教会控制朝教育国家化方向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国家干预教育事业的开端。(二)公立初等教育制度的建立1、背景(1)英国在《工厂法》中规定:14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没有接受初等教育,不允许进工厂做工;(2)1867年英国通过了改革法,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有了主张自己权力的条件。2、1870年《初等教育法》(福斯特法)的颁布内容:(1)在教会学校不足的地区,用地方税兴办公立初等学校;(2)把全国分为若干个学区,每个学区设立一个经选举产生的“学校委员会”,作为地方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本学区的教育工作;(3)对5~12岁的儿童实行强迫的初等教育,但收取少量学费(政府补助金、学费、地方税各占1/3);(4)承认教会兴办与管理的学校为国家的一种教育机构,但地方税不予以补助;(5)学校普通教学与宗教分离。接受国家补助的学校,不得开始某一教派的宗教课程。公立学校不得强迫学生上特定的宗教课。教师可以不参加学校的宗教教学,家长有权要求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3、初等教育法的特点(1)典型的英国式的妥协法案:拾遗补缺(2)形成了英国基础教育的双轨制度:教会学校+公立学校。政府机构与志愿组织共同负责提供与维持学校(3)该法没有规定实施义务的、免费的国民教育,所以,英国在1891才开始年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一直到1918年才实行全部初等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三)公立中等教育制度的建立1、背景19世纪80年代,全国儿童入学率达到90%,大部分儿童接受了6~7年的正规教育。2、1894年,成立皇家中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建立一个组织完善的中等教育体系,1895年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1)以郡和郡市为管理各类中等教育的地方教育行政单位;(2)为贫穷学生设置奖学金,使他们受到中等教育;(3)中学教师应受到专业训练1、背景:为解决各级各类学校性质不明,隶属关系不清、经费不足等现象。2、内容(1)设立第二部分地方教育当局(LEAsⅡ),分管中等教育。第三部分地方教育当局(1万人以上的市和2万人以上的城镇)管理初等教育。(2)学校分地方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两种,教会学校可以得到地方补助。3、1902年巴尔福尔法的颁布(3)地方教育当局有兴办和资助不同类型中等学校的权力;(4)地方教育当局有权否决学校委员会任命的校长和教师的权力,并负责支付教师的工资。(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104个地方教育当局,英96个,威8个。英每个地方议会都设有教育委员会、教育局,二者合称地方教育当局)3、意义(1)建立了公共中等教育制度,结束了初等、中等教育管理混乱的状况;(2)形成了英国国会、教育委员会的地方教育当局相结合,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英国的中学分为: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综合中学、公学)(四)公共教育体系确立标志是1944年教育法(巴特勒法)的颁布。该法是战后英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基础。1、内容:(1)设立教育部取代只有督导职能的教育委员会(1899年),作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教育。(2)取消第三部分教育当局,第二部分教育当局为唯一的教育当局。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民主与效率/市场1、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综合中学2、发展高等教育,实行高等教育双轨制——1963年罗宾斯报告;1965年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3、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