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的安全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保障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的安全处置工作的进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的安全处置工作。第三条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的安全处置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救援”。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建立健全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能够及时、科学、有序地进行。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的预防工作应从源头抓起,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概率和事故后果。第六条储罐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罐体的完好无损,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七条对新增或重大改造的储罐应进行安全评估,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才能投入使用。第八条储罐周边应设有防爆隔离区,确保储罐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第2页共3页第九条储罐应设有自动报警系统,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能自动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第十条储罐应设有防雷装置,防止雷击引发事故。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力量,尽快控制现场,确保人员安全。第十二条救援人员应佩戴防护装备,严禁盲目接近火源、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第十三条对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时,应采取合适的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装置,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如紧急封堵泄漏点、喷雾冷却周围设施等。第十五条事故处理人员应进行空气监测,确保现场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完毕后,应进行事故评估和事故原因的追溯,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事故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储罐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储罐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3页共3页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储罐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生事故的储罐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妨碍事故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