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不能撇开生产经营单位xx省xx县“9X8226;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xx县委书记、县长、xx省副省长xx省省长相继被问责。xx市南山“2X8226;27”重大火灾事故,XX省赤峰“8X8226;30”爆炸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政府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监管职责部门的负责人相继被问责。一时间,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形成风暴。各大新闻媒体竞相报道。政府监管失职失察成为街头巷尾谈论的主题。与之相对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却很少提及,这不能不让人产生误解,安全生产的责任,除了政府的监管责任,别无其他。这种情形的出现,对经济发展、安全发展乃至科学发展极为不利。安全发展,政府正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当仁不让,不能推辞,毕竟政府承担着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的主角,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内因在生产经营单位。政府作用再大,它属于外部原因。政府行使监管的职能,职能通过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因素发挥作用,离开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政府的监管,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政府不可能也没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处理好监管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履行各自的职责,健全问责机制,建设安全生产全社会都关注,全社会都抓,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局面。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