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班会教案之法制课教案教学目的:教给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学生的法律认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学内容: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学过程:一、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施行,提高全民族素养,按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3、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施行的所有适龄儿童、青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施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施行。4、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施行素养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青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5、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青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6、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制造良好的环境。7、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施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治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施行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施行工作。8、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平衡开展情况等进展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9、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犯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犯本法的严峻事件,阻碍义务教育施行,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0、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施行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1、第十二条适龄儿童、青年免试入学。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青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开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4、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5、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撤消执照。三、解读《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1、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