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我国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一)概述每一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同时每种学科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借助一定的方法论对该学科本身的发展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进行必要的内省。那么我国行政法学的兴起、发展又是凭借着何种方法论呢。这期间,各式行政法学方法、范式是否经历了必要的反思呢。坦率而言,在行政法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我们似乎并未给自己片刻静思的机会,来思索这些基础的,“形而上”的,却又攸关行政法学科发展的问题。所谓“行政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指在特定时空背景下,基于特定哲学基础,体现基本学术立场,对具体行政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方法论不是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叠加和描述,而是侧重揭示如何运用不同的范式和方法来剖析行政法律关系的“方法的方法”。其实,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早已在理论法学界展开,只是由于种种原因,理论法学界和部门法学(行政法学等)界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以致造成种种弊端:一方面,行政法学界缺乏有力的理论武器,对各种新理论缺乏必要的学术关怀,忙于实践;另一方面,理论法学缺乏部门法的实证支撑,流于理论空洞化。由此,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如何解开这死结。惟有互通有无,方能开出双赢局面。行政法学方法论是个上位概念,其包括行政法律方法论和除法律方法论外的其他方法论。所谓行政法律方法论主要是指有关法律规范的实定法学,其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主要法律共同体针对具体法律规范自身的学术研究。因此,此种法律学方法论主要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世俗性、实践性等形而下的特点。囿于篇幅和旨趣,本文不准备对该种法律方法进行详细分析。但是,这并非表示这种意义上的方法论研究不重要或不值得研究,恰恰相反,其必须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的一个学术重点。除法律方法论之外的其他方法论主要涉及学科研究的哲学基础、学科的研究方法问题和学第1页共12页科的背景研究等内容。本文欲从该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法学方法论,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期望学界能对现行行政法学方法论有所反思乃至重构。国外从此角度进行研究的论著颇丰,而我国学者从该角度讨论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由于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外围的一系列因素都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以致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来给实践中的种种悖论给予理论支撑。就我国行政法学的成长历程而言,其基本与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相一致,只是最近在知识的累积上稍稍落后于整个法学,对理论法学界提供的法学方法缺少回应和关注。大致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主要还是沉浸在两种范式——“政法法学”和“诠释法学”的运用中,而对第三中范式——“社科法学”,始终还处于犹豫和徘徊状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政法法学”主要是以老一辈行政法学者为代表,其最大的贡献在于为我国创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学”。通过这辈行政法学人的努力,使行政法学的研究摆脱了政治和行政管理的羁绊,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主题。他们的这种努力和贡献是具有“启蒙性”价值。以19**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为分水岭,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在以后逐渐走向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诠释。这一研究范式的核心目标是构建一个基本完整,自洽且能够有效传达和便于司法运用和法律教学的法律概念系统和规则体系这种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变为行政法自身知识的积累奠定了基础,也使行政法在各个部门法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当然,这两种研究范式的区分并不存在绝对的时间界限和学术质量优劣,相反,两者在多数情形下是互相融合和渗透的。而行政法学界对我国法学界的第三种研究范式“社科法学”反应并不敏感,只是偶有一些不满足于政治话语和权利启蒙,不满足于现行规范的解释的行政法学者,在借助这种研究范式做着尝试性的研究工作。当然,行政法学界对一些现实现象无法提供系统性的学理解释也促使我们对原有行政法学方法产生反思。例如在行政诉讼领域主流观点一直坚持的“公民权利保护”在遭遇行政法律关系从传统两面关系转变为三面关系时,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方面强调控权的情况下,大量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