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是一个怎样的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最新内容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第三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第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第九条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条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明确相关编写单位或者编写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志稿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省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志书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县(市、区)志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第十五条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地方史志工作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规划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工作进行督导。第十七条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史志出版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第十八条地方史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