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副部长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2年9月13日)同志们: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就要结束了。会上大家共同总结了新《条例》实施以来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了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了认真讨论。这次会议非常重要,通过交流与讨论,大家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明确了工作重点,对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新《条例》,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结合大家讨论提出的重点问题,讲几点意见。一、新《条例》实施以来拆迁工作的总体情况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拆迁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从加强宣传、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拆迁管理力度,规范拆迁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一)认真宣传、贯彻新《条例》,保证了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新《条例》是社会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为了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XX省政府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XX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了宣传月活动;安徽、山西、青岛等省、市利用橱窗、电视专题、报刊专栏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新《条例》,变被动拆迁1为主动拆迁。如XX市一个涉及800余户的拆迁项目,由于对新《条例》不了解,被拆迁人强烈要求按照老《条例》实施拆迁,并频频到市、区政府集体上访、静坐。XX市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及时印发宣传资料,上门讲解拆迁政策,使被拆迁居民对新《条例》的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由反对按新《条例》拆迁到主动配合拆迁,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新、老《条例》的衔接,建设部在新《条例》出台第1页共15页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新《条例》实施之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补偿标准的衔接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陕西、浙江、江苏、广西等省根据新《条例》和《通知》的精神作了一些补充规定。这些规定保护了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条例》,建设部组织编写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文释义》,各省市都举办了不同形式的培训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5万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拆迁人员对新《条例》的理解,增强了做好拆迁工作的自觉性。(二)加快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保证新《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据统计,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中有16个城市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8个城市的配套法规已报人大或政府待批;有14个城市已经出台了拆迁评估办法,有5个城市正在报批。这些法规的出台,较好2地解决了新《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地方实际相结合的问题。有些地方还创造性地增加了更加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制定了最低保护价政策,如规定评估价高于最低保护价的,执行评估价;评估价低于最低保护价的,执行最低保护价。福建、郑州等省、市为了提高拆迁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中还举行了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加大了拆迁力度,保证城市建设和危旧住房改造的顺利实施。各地结合推进城镇化,改善城市环境,加大了依法拆迁改造力度。据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拆迁统计,1-7月拆除房屋总面积1675万平方米,其中,近80%是按新《条例》进行拆迁的。XX省拆迁45万平方米,其中大约有70%是危旧房改造项目。通过房屋拆迁,实现城市土地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了居民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完善了城市功能、促进了经济发第2页共15页展。(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在拆迁引起的上访中,有相当部分是在92、93年“房地产热”期间,由于部分地区的一些开发企业建设资金不足,中途停工造成的。由于大量被拆迁居民长期不能回迁,重复上访率很高,社会影响很大。新《条例》实施后,各地一方面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加大房屋拆迁资金监管力度,防止不能按期回迁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地解决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今3年上半年,XX市、XX市政府多次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