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危险有害因素,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有效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一)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体系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4.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牌证齐全的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用户可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安排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5.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6.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及时予以更新。送气服务证式样由住建部门制定。7.住建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8.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服务证。9.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宜采用防静电材质,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10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①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②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③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④将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⑤禁止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⑥严禁配送非本企业气瓶;⑦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⑧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进入地下设施,禁止进入电梯。1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①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②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③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④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⑤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⑥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⑦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⑧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⑨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12住建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