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防护及法律援助园长工作任务•保教结合,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的教育。(教育机构)•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服务。(服务机构)为什么放在首位?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安全防护的意义•安全是人的发展之本,没有生命或生命质量差就谈不上人的发展。•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幼儿园事故的界定•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例:招生阶段,家长和园长交流咨询,孩子从滑滑梯上掉下来。(事故界定、处理方法)幼儿园事故的类型•设施伤害•保育教育伤害•幼儿自身伤害•园外活动伤害•家长伤害幼儿园事故的分析引起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归纳以下几点:•因管理不善、制度不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因环境设施中存在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因教师组织不当而出现的安全事故。•因教师工作失职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因幼儿自身情况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因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热水瓶放在幼儿能碰到的地方;电源插头太低、电线老化;教师给幼儿服药时不核对姓名与剂量;用过的剪刀未及时收藏好;保育员送水、送饭的路线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地方;幼儿衣袋中的利器未能及时收去;午睡时教师擅自离岗或打瞌睡;教师胸前戴了别针或指甲过长;活动前未检查幼儿的衣服和鞋带、未检查运动器械;幼儿私自跑出幼儿园;课桌椅子上的螺丝松动脱落;建筑物转角处或家具棱角坚硬;让陌生人接走幼儿;幼儿穿的鞋不合脚、衣服上的带子、扣子、拉链或其他的饰物等等。幼儿园事故法律责任认定责任原则的划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198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行为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所以它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i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事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在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明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幼儿园)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幼儿园)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幼儿园)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