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日期】19910114【实施日期】19911001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第三条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第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按照GB/T10300-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章名】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6000万块或瓦500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3000-6000万专或瓦300-500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3000万块以下或瓦300万片以下为小规模。空心砖产量折算成普通砖计。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品质检验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二)质量管理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并按质量管理规程或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防范和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产品监督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厂。(四)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议。(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六)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质量情况,企业领导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其行使职权,不得无理干预,更不得借故打击报复,否则追究其责任。第九条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一)质量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1%(不满100人的企业配1名)检验人员大规模企业不少于5-8名(其中外观质检员2名以上)。中规模企业不少于3-5名(其中外观质检员2名以上)。小规模企业不少于2名(其中外观质检员1名),各类规模企业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砖瓦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思想觉悟较高,能坚持原则。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思想好,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站(或中心)颁发的操作合格证。【章名】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砖瓦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图纸,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保证,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维修、校验、检验对比,业务培训、考核、重检等制度)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合格证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第十一条检验对比制度(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