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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 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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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在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垒旺火等活动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传统习俗,该习俗不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危害极大。下面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范文一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全市范围内。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六、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禁止燃放“孔明灯”通告范文二近年来,逢年过节,不少群众会选择燃放“孔明灯”进行祈福,但由于”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庆阳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决定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第一条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第三条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管,对市场流通的孔明灯,要依法收缴、查扣。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第五条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第六条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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