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电视台节目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办节目的设立第三章、电视节目的播出第四章、自办节目的撤销第五章、自办节目的保存第六章、自办节目的管理第六章、其它规定为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办节目的设立、管理、撤销、保存程序,不断提高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完善创新机制,加大自办节目的管理力度,现根据国家关于电视节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江南电视台的实际情况,制定《江南电视台自办节目管理规定》,发各部门执行。第一章、一般规定1、本规定根据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和电视节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适用于江南电视台所有自办节目的设立、管理、撤销、保存。本规定是程序性规定。2、本规定与《江南电视台自办节目制作规范》和《江南电视台播出节目审查规定》共同构成江南电视台自办节目设立、制作、播出、保存的程序性法律体系,是强制性规范。3、本规定所称的自办节目,是指由江南电视台依照本规定设立、拍摄、制作、播出的,具备一定情节和特定表现形式并拥有版权的,由磁带、光盘或计算机等媒介记录的各种电磁信号。本规定规范的自办节目是指具备前款特征的各种日播、周播或不定期播出的电视栏目、直(录)播类的电视栏目。自办节目中的各种大型文艺(活动)或竞赛类节目、宣传片、广告片、需要临时或单独制作播出的记录片、专题片等,由《江南电视台自办节目制作规范》调整。4、任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在本规定实施后,以本规定为准。第二章、自办节目的设立5、本台正式职工均可作为申请人,通过台总编室向台办公会提请设立新的电视节目。上级有关部门、台办公会认为需要设立新的节目的,应当指定或委托本台职工提出申请。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在本台设置或合办节目的,应当通过本台职工提出申请。6、申请人提请设立新的电视节目应该提交《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和该新节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设立新节目申请书》样式由总编室设计并统一制作,由申请人填写。《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应包括新节目的名称、性质、受众、时长、表现形式、播出要求、人员配备、成本、创收渠道、申请人、申请理由、领导意见等主要内容。新节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人撰写,应该详细写明新节目的创意及其来源、设立新节目的充要理由、节目内容及风格定位、市场及受众分析、制作技巧及成本、人员配置及要求等,既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客观论证,还要有相关数据的支持。可行性报告由标题、关键字、提要、正文、结论五部分组成。7、台总编室在收到《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和该新节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后,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并由总编室主任签署审查意见:认为形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按台领导人数提交该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副本,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该《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和新节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副本送交台领导;认为形式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应将《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和该新节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退回申请人。8、台领导在收到《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自行对该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实质审查,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设立该新节目的倾向性意见和主要(简短)理由。在收到《设立新节目申请书》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第45个工作日之前,应由台主要领导召集台长办公会,审查新节目。新节目审查办公会应通知申请人和总编室主任列席参加,先由申请人陈述设立新节目的理由,解释可行性报告,再由总编室主任作必要的说明。在申请人退场后,由台领导集中讨论新节目设立的相关问题,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设立该新节目的结论性意见,并由总编室主任做好记录。9、对于经台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设立的新节目,由总编室起草文件,经台主要领导签字后,以江南电视台文件的形式公布执行。总编室起草的新节目批准文件应该包括节目名称、定位、时长、制作方式、制作周期、制作要求、播出频道、播出时间、重播安排、开播日期、制作人员、制片人、所属部门、制作成本、创收任务、片尾字幕等主要内容。制片人一般由该新节目的申请人担任。申请人不愿意或者拒绝担任制片人的,由总编室提出招聘方案,在全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