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分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10.26新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区别新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区别《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已经于2015年8月01日起实施,原《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GB50067-97同时废止。共有25条强条。前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4、调整了汽车库和其它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术语新增术语2.0.5半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2.0.6多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术语•新规范术语•2.0.8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原规范术语•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术语•新规范术语•取消该条•原规范术语•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术语•新规范术语•2.0.9敞开式汽车库: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原规范术语•敞开式汽车库: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分类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火等级•3.0.3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总平面布局•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1.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总平面布局•4.1.6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总平面布局•4.1.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3一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面积不超过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