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当前文学批评的规范与标准不过这种突破或修改只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凭空的突破,任意的修改。也就是说,无论是科学的研究还是竞技的游戏,都要遵从一定的规范或规则,这些规范或规则可以突破或修改,但不能废除,也不能混用,如果废除或混用,这个学科或游戏的自身也就被取消了。文学领域也是这样。我们可以拿新诗发展的事实来说明这一问题。闻一多的《诗的格律》[12]在新诗发展史上无疑是一篇富于建设性的重要诗论,在今天看来,它的价值倒不在于它模仿西方象征主义“纯诗”理论所提出的诗的“音乐的美”、“绘画的美”和“建筑的美”的具体的诗歌创作主张,而在于文章断然宣布:“诗人乐意戴着脚镣跳舞。”“越有魄力的作家,越是要戴着脚镣跳舞才跳得痛快,跳得好。只有不会跳舞的才怪脚镣碍事,只有不会作诗的才感觉得格律的束缚。对于不会作诗的,格律是表现的障碍物;对于一个作家,格律便成了表现的利器。”这里,闻一多所说的诗人“要戴着脚镣跳舞”,是在新诗发展的特殊时期强调诗歌自身特有的规定性。新诗初创期,在胡适的“要须作诗如作文”,[13]甚至“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话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所谓“一切打破”的“诗体的大解放”[14]理论的影响下,诗歌完全不讲艺术规律,拆除了自身的所有壁垒,无限制的越界。其结果就像孙玉石先生所描述的:“‘胡适之体’初期白话诗的泛滥,过分注重语言上的白话而忽略新诗的诗性特质;郭沫若《女神》式的呼喊诗的繁衍,有袒露的直率而无更深的诗情内蕴……冰心《春水》《繁星》格的小诗的过分无节制的盛行,诗意全无的三两句写景咏情之语,也冒充新诗在刊布流行……”[15]看,“一切打破”的“诗体的大解放”的代价是诗歌自身价值的失落,难怪闻一多先生指责胡适的新诗理论“是诗的自杀政策”了。[16]确实,各种艺术门类,甚至各种不同的概念,都是人类在认识和探求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进行分类,把每一类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而形成的。所以每一个不同的概念都反映了某一类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也就是说,都有其特殊的规则或规定性,第1页共4页这些规则或规定性就是事物自身的有机构成,如果破坏或消解这些规则或规定性,那么概念自身也被消解而失去原来的意义。我们可以用体育竞赛来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许多体育项目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已经变成了竞赛艺术,而这些项目本身主要就是由一系列的规则构成。比如足球这个项目,除规定一定的场地、双方的一定的人数、皮球及球网的大小尺度之外,还有禁区、点球、角球、越位、直接任意球、间接任意球等种种规则,而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不准用我们在平时最运用自如的两只手接触皮球,而主要用脚和头。可以说,整个竞赛游戏主要就是由一系列的规则构成,谁违反了规则,就要受到黄牌警告或被红牌罚下。如果我们不遵守这些规则,如果我们用两手来抢球,那么足球也就成了橄榄球、篮球或手球了,再也不是足球了。所以这些规则可以修改,但绝对不能废除,也不能把橄榄球、篮球或手球的规则混用到足球上来。球员所追求的自由就是要在遵守这些规则的情况下显示自己高超的球艺。文艺和文学批评也都有自己的诗规艺律,即有自身特殊的规定性。所以无论创作还是批评,都要遵循文艺自身的特性和规律,如果随意越界或犯规,就无异于自行取消文艺或批评本身,或导致文艺或批评本意的丧失。当然,无论是文艺还是批评都贵在创新,但这个创新并不意味着脱离开文艺和批评本身的客观规定性而随意发挥,而是“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17]是在充分认识和掌握了文艺和批评的规律之后的“随心所欲,不逾矩”;是在规矩之内的变化不测,即“珠走于盘而不出于盘”的规律和自由的统一。用钱钟书先生的话说就是:“自由是以规律性的认识为基础,在艺术规律的容许之下,创造力有充分的自由活动。”[18]所以,自由和创新都是在一定的规则之内的活动。规则可以更新和改变,但却不能取消或无视。正像各个体育项目的规则不能混杂乱用,创作上要“用语录体小品文的句法,新诗的韵节和格式,写出分五幕十景的小说”[19]只不过是一个讽刺调侃的笑话一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