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第十三条(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一)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二)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三)保护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名单,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