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1(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2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申报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需要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审批的,项目法人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申报;较大设计变更由批准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审批,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已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和降低使用功能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及审批。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切实加强3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并将设计变更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二)任何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均应视变更的内容、规模以及性质,酌情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踏察,形成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并应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对拟变更的设计内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三)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