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注意: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4.交易报告主体①金融机构: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c.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来源(预防反洗钱)提供保障①交易报告制度②客户身份识别③尽职调查④记录保存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1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5个)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③交易具体特征: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④交易性质;⑤其他。(详见附件1:银行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2.大额交易报告程序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承担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制定的一个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共有4个步骤:3.大额交易标准(4个)①现金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②单位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③个人大额交易:①程序开发②数据抽取③数据检验④数据上报根据报告要素及报告规则,开发数据抽取程序和数据报送接口程序。对抽取数据的标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校验。按预设的标准和范围,将达到要求的交易数据从业务系统抽取。2银行通过与人行联的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报送;证证券、期货、保险通过互联网。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④跨境大额交易: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4.大额报告豁免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9+1)①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②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