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第9期――外企如何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和“职工奖励基金”现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外企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要先按规定冲减“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且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按实际数在当年税前扣除。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不计提“职工奖励基金”,而在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呢?请问您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是如何进行相关基金的提取及福利的支出和帐务处理的呢?能否列出有力的依据?相关文件如下: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财会[2002]5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请写出您的观点及自己的看法并附理由或依据。观点一:外企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发文时间:2006-10-26作者: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曹全清一、外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概念、提取及用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1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注:从已废止的《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7日)也可以看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及提取比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励、购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开支。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三)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既然是自行确定,比例当然可以为零,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二、外资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账务处理(一)《企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科目解释: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二)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会计科目解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三、外资企业实际福利支出的财税处理(一)税务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