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考量)))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p杜仕林(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515;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重庆400031)1提要2国家干预边界判定旨在将社会资源配置权在国家与市场间合理分配。鉴于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特质、转型期特点与干预现状,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判定应坚持市场优先、社会公共利益及动与静相结合三个基本原则,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判定标准可从干预范围、干预对象与干预程度三个层次依次设定。1关键词2经济法;国家干预;边界判定;原则与标准1中图分类号2DF41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3-3637(2006)04-0015-04不论国家与市场矛盾¹,还是共生º,二者皆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国家对市场经济介入的语词表达即为/国家干预0»。分歧仍存,国家干预市场已基本成共识,/需要国家干预说0也已成为经济法学界最有影响学说之一。但国家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介入市场始终成为经济法不得不回答的难题。本文试图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来对转型期国家介入市场的边界做一般性的理论抽象,望能得出一个边界判断标准,而非一杆边界判断标尺,借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考量之前提)))厘定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与价值目标(一)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0的定性作为一种强力性、非市场性垄断组织,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介入了社会经济生活。这种介入可用/干预0、/规制0、/管理0等诸多语词来表达。一般认为,/干预0包含了介入、调节、协调和管理等内容,其外延应宽于其他语词,较好表达了国家的经济职能。/干预0意指一种意志对外在对象的渗透状态和对外在对象权益结构的强行改变。/国家干预0则意为国家公权对私权的渗透状态和对私权主体权益结构的强行改变,是对国家作用于经济的手段与行为的消化与归纳。国家干预具有普遍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0[1]置于经济语境中,金泽良雄将国家干预描述为/以人为的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为自身目的0的行动[2]。置于法学语境中,国家干预实为一种主要借助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法律责任的设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实现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活动。在自然经济与产品经济社会里,国家对社会生活呈现出超强介入状态,该介入行为还不能称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0[3]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应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这种介入不是直接为了建立、促进自由市场机制的自身发展,而是/为了改变、校正其自身的发展0[4]。毋庸置疑,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论证,而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论证,意在反对计划与集权的回归。/背离市场价值的干预,只有导致回到过去那种事实上证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上去。0[5](二)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特质从某种视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经济法都是国家公权对私权予以干预的法律。不过,/行政法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与人的法律,经济法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相结合的法律0[6]。要把握好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还得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对比中进行。笔者认为,三部门法中国家干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差异性:从干预原因分析,在主张私法自治和市场主体理性的民法中,私权主体滥用权利而对其他民事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即为其中国家干预的逻辑起点。行政法主张国家本位,担忧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对国家应尽法定义务而施行国家干预。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源于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且为市场机制自身所不能解决的。从干预目标分析,民法通过公权限制私权滥行,旨在维护私法自治,寻求私权间的平衡,维护和谐的市场秩序。行政法让公权介入私权则意在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良性运行。经济法倡导国家干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干预理念分析,民法仍倡导人本主义、自由主义,弘扬私权自治而对抗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国家干预仅限于私权滥用的狭小领域。行政法主张国家利益至上而弘扬国家公权,更注重限制、规范国家公权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