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第1页共8页第六条(原则)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第2页共8页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二条(登记注册)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