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四)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五)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六)预案体系本预案对各县市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与衡水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或方案、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或在本部门应急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内容或制定或修订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工业园区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或修订企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指挥机构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层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国家或省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2.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3.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二)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