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思考摘要:义务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一些基本问题,我们必须加以厘定和明晰。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又是谁的“义务”?如何开展义务教育?我们教育研究者和工作者需要对于义务教育有个理性认识,从而更好地研究义务教育,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关键词:义务教育;内涵;特征;实施措施一、何为义务教育(一)义务义务,基本含义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跟“权利”相对来说)。义务的第二种意义为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义务还可以理解为不要报酬的、免费的,例如义务劳动(意思是说不用支付报酬的)。(二)义务教育的内涵1.释义义务教育发端于德国。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牧师和学校教师,应将6到12岁男女儿童的名单造册报送学校,6到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读书,不愿意送儿童入学的家长,将受到惩罚,实行强迫教育的措施,这是义务教育的发端。义务教育,在英语上的语义为“compulsoryeducation”。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是这样界定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一般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和强制实行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一定程度的,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2.特征在义务教育所具有的特征中,义务教育表现出强制性、公共性、免费性和普遍性等特点。第一,强迫性。义务教育的英语为compulsoryeducation,也可以翻译为compulsoryschooling,直译为中文就是“强迫教育”或“强迫的学校教育”,是国家在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教育的目标,用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是国家和家长的义务,以便用国家的意志来保证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第二,公共性。国家之所以实施义务教育,其原因在于作为国民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能够培养国民共同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增加国家的竞争力,既提高国民福利的途径,也体现全国人民的利益。可见,义务教育是公益事业,义务教育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第三,免费性。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是没有免费的教育就没有义务教育,也就没有普及教育。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外在的强制性无论如何强烈,家长由于缺乏起码的生存条件,无力支付教育及相关费用,也是不能奏效的,同样没有免费作为前提,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就难以入学,普及就很难达到。第四,普遍性。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国民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其“程度”由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而定,其对象包括成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二、谁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的对象为所有适龄的儿童和少年,这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义。在1530年马丁.路德就在《关于送子女入学义务之演讲》中呼吁:教育机关应由公费设立,一律公开,不论贫富、贵贱、男女。即使残疾的儿童、少年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义务教育要求所有适龄的儿童、少年入学,那么又有谁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费用?谁来进行义务教育?谁来管理义务教育?如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需要我们思考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一)国家国家对义务教育负责是首当其冲的。因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整个教育系统的基础,所以义务教育的普及在世界各个国家都受到充分的重视与关注。国家有义务为该国公民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为公民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是政府的责任。”[1]首先,国家有制定法律强迫本国公民在学龄期受教育的义务。毋庸置疑,义务教育需要国家制定法律,强制义务教育的实行,所以德意志魏玛邦在1619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令,美国最早的州也在1852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令。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可以在全国统一实行义务教育,为义务教育开展开辟道路,并且为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