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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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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评析俞北瑜1741602一、案件事实1.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XX县区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2013年4月1日,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XX省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3.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4.2013年6月24日,王明德(王雷兵之父)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社保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局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5.2013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二、法条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2014)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第1页共5页答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院意见1.一审法院认为,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了上诉。2.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适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黄某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起诉讼,故原告适格。(二)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程序中针对程序而非就最终实体问题所为之决定或行为,其具有促进程序之进行而最终以达成实体决定之目的”。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以及以往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受到司法成熟性原则以及程序性行政行为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只有在后续实体性行政行为的阶段,相对人才可以针对后续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一个行政决定的作出往往包含告知、通知等程序事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还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到底可诉不可诉,如果有可诉有不可诉的,那么,判断是否可诉的标准何在。在新修订的《行第2页共5页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这些程序性事项构成一个行政行为的准备过程,当事人一般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比如: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提供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材料。申请人认为部分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认为行政机关出具的《提供材料清单》为其设置了障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该类清单,是否可诉。是否可以认定为中间行为不可诉。这类程序性行为表现形式层出不穷,除了上述通知提供材料的行为,还有诸如更改补充告知、中止通知等形式。本案中,如果行政主体并未在法定、合理的期限内推进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某环节无端中断、中止,行政程序出现不合理的迟延,并导致相对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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