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基本概念——公正一、公正的内涵公正就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人们应该努力做好人、做正当的事情;但这是不够的,还要努力分配由此获得的好处。”经济公正;政治公正;法律公正;教育公正;本质含义是均衡与合理,即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时,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给有关的每个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和机会,从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第一,公正是一个关系概念。第二,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第三,公正具有分配的性质。公正的这一基本涵义——均衡与合理,可以追溯到它的辞源。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来源于希腊文“orthos”,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为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个人公正,既指个人行为一种根本原则,正直做事,公允办事,办事很公正,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社会公正,主要指对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是紧密相连的。社会公正依赖于个人公正。个人公正也有赖于社会公正。“立约者的公正”和“公断者的公正”立约者的公正主要是指立约人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忠实地履行契约,按契约办事,从而成为一个诚实、守信和正直的人。公断者的公正是指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公正。二、公正观的历史演变公正是个历史范畴。马克思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德谟克利特:公正是顺从必然;公正表征着义务的忠实履行,服从城邦的利益。梭伦:公正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偏不倚,主要指自由和尊严,但财产不能平等分配,要靠努力才能获得,不能靠剥夺别人得到。柏拉图:立足于通过改革城邦的政治体制,明确各个阶层的社会分工,形成一个和谐的共同体后再来规定和实现个人的道德行为。中世纪:宗教伦理学认为公正就在于肉体归顺于灵魂,灵魂归顺于上帝,并主张从上帝那儿寻找公正的根源。近代:公正观突破中世纪的神学视野,而与自由与平等相联系。自由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两种传统:一种是以洛克、休谟、卢梭到康德为代表的契约主义;一种是以边沁、密尔到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或普遍快乐主义。契约主义正义观:把对正义问题探讨的重点放在了社会正义上,也就是契约、制度、法律等的正义性。功利主义也认同正义的社会性,但是他为正义的社会性赋予了另一种涵义:把社会的整体福利当作个人福利一样运作,即功利主义把社会整体的福利增长也就是大多数人的受益当作评定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们把社会公正作为理想社会的重要目标,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其思想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现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公平正义观与诺齐克为代表的权利正义观的对垒。三、我国有关社会公正的思想“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荀子·正论》)王安石将抑制豪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变法的中心;“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大同社会;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提倡均贫富;当下社会“共同富裕”的构想;公正是一定的社会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公正是历史范畴,是社会范畴,是意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