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后果。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事故应对工作。1.3.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1.4分类分级1.4.1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县实际,可能在我县行政县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一)火灾安全事故;(二)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六)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九)急性中毒安全事故;(十)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十一)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1.4.2分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I级(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二)II级(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三)III级(较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四)IV级(一般)事故:III级(较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III级(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