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70条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理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帮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制订如下:一、事故报告制度1、对最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往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5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建设部。事故发生单位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不得瞒报、虚报及拖延不报。2、事帮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及赣发[1999]44号《XX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同时执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并存94天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案。3、每个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就应建立工作事故档案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工伤事故档案共有三部分。(1)、工伤事故台账。凡本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应将工伤发生的日期、时间、部位、伤亡人员名单、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事故类别等进行登记;对重伤以上事第1页共2页故所进行的快报应留底入档。对每起事故都应将组织调查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分,今后防范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等资料入档备查。(2)、对重大设备事故(含未伤亡的设备倒垮塌,脚手架垮塌,大型号构件吊装时坠落等)均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并将调查结论入档存查,并将调查结论入档存查。(3)、建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制度,除按月上报外,应将月报表留底存档备查。在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的情况时,每月仍应上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但在表上写明“本月无事故”,并留底存档备查。二、事帮处理制度:单位工程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死亡1人/次,罚事故项目或单位5万元,分公司2万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超过重伤控制指标,每超过0.1‰罚项目部500元;超过轻伤负伤率控制指标,每超过0.1‰罚项目部300元,以此类推。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