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安排,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为了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审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分管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牧业委员会委员及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深入九原、土右、固阳、达茂,听取了相关工作的汇报,召开由专业部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合作社成员及农牧民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农牧民家中进行了走访。召开了由市农牧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特点20**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1978年开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第一部关于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随着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我市部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相继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使我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分析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规模小,覆盖面窄,带动农户的能力比较弱。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目前依照法律规定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只有16个,入社社员少的只有几人,多的也只有几十人,发展明显滞后。(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我们调研的4个旗县当中,有的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早,发展相对较快,而有的地区至今还没有一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了地区间发展的明显差异。(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的功能发挥不够。目前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还是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上,还没有完全承担起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第1页共4页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上来。在利润分配上还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实行利润返还成员。成员主体地位还没有真正得到体现。(4)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巨大。我市农副产品消费市场潜力大,产业链条多,一些优势产业如菜、肉、薯、乳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拥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如马铃薯、荞麦、黄芪等,农牧产业区域分布特点比较明显,同类产品比较集中,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5)农牧民具有很高的主观愿望和客观需求。农牧民经过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目前联合起来,壮大自己,共同参与市场活动的愿望强烈。以家庭为主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形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客观上迫切需要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效应。(6)具有一定的组织基础。多年来形成的一些协会等农牧业经济组织,虽然与规范的合作社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带动农牧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影响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因分析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对缓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和问题。一是对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当前,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干部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理解不深,相关知识和政策了解不多。在调研中了解到,个别地区的基层干部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了解甚少。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对推进该项工作的主动性差,工作措施不得力,办法不多。其结果表现在当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农牧民普遍缺乏合作社相关知识,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乏原动力。调研中了解到,全市绝大多数的农牧民都不了解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知识和规定,更不知道合作社能够得到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部分农牧民到目前甚至还不知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于缺乏合作社知识,不了解合作社的好处,因而在主观上就缺少了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