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贯彻学习监督法基本要领的心得体会被称为“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终于出台了。这对于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深远和重大的影响。作为保障人大监督的重大举措,怎样才能把贯彻实施的任务尽快落到实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学习掌握贯彻《监督法》的基本要领,研究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从当前实施《监督法》面临的工作现状来看,首先要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把握《监督法》立法理念政治性较强的特点,在贯彻实施上要不断解决好“为与不为”的方向问题《监督法》所规范的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也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大监督工作是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监督,具有政治性很强的特点。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督工作实现了法制意义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保证这一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监督必将大有所为,民主建设必将大有作为。当前,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最首要的是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争取和实现监督工作应有的政治作为。一是要在着力坚持党领导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这是一个大前提。要紧紧围绕党的大政方针、根本任务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要在着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这是一个大重点。要时刻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民主权利的保障情况开展监督;三是要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上贯彻落实《监督法》,这是一个大目标。要始终着眼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建设情况组织监督。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督,切实保证贯彻《监督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二、把握《监督法》条款内容原则性较强的特点,在贯彻实施上要不断解决好“要与不要”的认识问题《监督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条款规定比较原则,突破第1页共4页性的成份不大,与大家预期的目标有差距,但仍然具有鲜明的特色。通过这些原则性较强的监督条款,从工作意义上看,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从法律意义上看,这种监督既比较原则抽象,又比较实在具体,事实上监督条款规定的原则性越强、抽象度越高,监督所适用的范围也就越宽泛、越具体;从权力制衡意义看,虽然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职能的统一性和目标的一致性,但并不能缺失对权力的严格监督和有效制约,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可或缺。因此,我们一是要以《监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要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发展道路的高度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基础;二是要抓紧研究、尽快形成落实《监督法》的工作规范。对《监督法》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阐释上的深化和细化,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三是要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多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改革发展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在《监督法》出台实施的前提下,应该看到监督的重要性比过去强化了,监督的必要性比过去突出了,监督可行性比过去理顺了。因此,我们要时不我待,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适时机地把监督工作推向更高水平。三、把握《监督法》调整范围针对性较强的特点,在贯彻实施上要不断解决好“敢与不敢”的形象问题虽然《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具有监督的法律权威,但在监督的具体实践中常常面临依法纠正和推动自行整改中的一些棘手问题,针对性较强,矛盾尖锐,不好把握,尤其是“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议案的组织实施,既需要勇气,又需要智慧。而这些问题的实践,往往又是人大监督的重中之重。从实践的观点来看,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一靠法律的权威,二靠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