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心得体会1范文参加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心得体会2012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由于学院的安排,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此次培训我有如下心得:1、刑诉法再修改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虽然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程序设计上存在许多疏漏之处,突出表现在强制措施、审前程序、证据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司法监督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其次,诉讼模式上未能统一,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与“纠问式”侦查程序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规定上仍有冲突。再次,对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家机关都制定了本系统执行刑诉法的“解释”或“规定”,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只有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刑诉法,才能解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最终完善司法体制。2、刑诉法再修改是保障人权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体制过分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关注控制犯罪,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的定罪,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虽在这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仍远远不够。如诉讼法没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有发生,尤其在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证据存疑案件的处理、律师行使辩护权、死刑复核等等重要程序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良好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第1页共3页时难以通过程序内的手段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格格不入,也不符合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进一步修改刑诉法,对加强对公权力的程序约束、实现刑事程序法律化,强化对人权的保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3、刑诉法再修改是刑事诉讼制度国际化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系逐步构建,对外交往更为密切,尤其是2002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往与国际合作的领域空前扩展,这就要求司法体制必须与世界接轨。我国政府1997年来先后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条约。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我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因此,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看,再次修改刑诉法也是一种必然。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较大的莫过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的崭新规定。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已经很习惯于采用收容审查手段来办理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以审代侦、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机关已1明确宣布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对此,公安机关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然觉得难以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这标志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又向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由此可见,律师的介入,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在律师介入之前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掌握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掌握进一步侦查的主动权。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第2页共3页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