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第1页共5页(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章检查的方式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第2页共5页(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四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