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例分析——品牌处方药反托拉斯诉讼(BNPDAL)制作人案例简介•诉讼方集团•药品零售商•包括独立药店、连锁药店、多种经营药店、•等大小不一的药品零售商共计4000余家。•被诉讼方集团•处方药生产企业结果:诉讼缘由不成立,原告败诉。案例简介•时间:20世纪90年代•地点: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庭•缘由:原告认为医药公司滥用市场势力,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商在处方药市场上给予价格折扣,但拒绝给原告优惠,违反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关于歧视价格的规定。相关市场•处方药市场特点1、处方药的需求是病人特征和医生偏好的函数(商品的选择不完全由消费者做出)2、第三方付款制度,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医生和病人只考虑药效,而不考虑成本.3、参加医疗式管理机构的人员日益增多相关市场商品市场界定1、对特定病症具有相似效果的可替代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考虑到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处方药市场上,因此仅关注处方药及替代品。相关市场地域市场界定1、基于制药厂角度,其面对的是全国的医院、管理式医疗组织和零售药店.2、全国各地输送药品,不存在法律,地域,运输的障碍.因此界定为全国性市场反竞争影响分析关键点:“制药厂对于不同的需求方的价格折扣是否构成歧视”不构成歧视的理由:1、折扣属于功能性而非数量性—不是基于购买数量大而是购买方影响需求的能力.反竞争影响分析2、传统的办公室拜访式营销失效.3、广告营销花费巨大,收益与成本不匹配.4、该折扣可以将竞争性商品进入被考虑行列,赢得竞争机会,即应对了竞争。折扣是一种变相的营销手段.5、该行为符合“帕特曼”法案的规定.结论:价格歧视诉讼不成立反竞争影响分析消费者福利视角在制药行业中,低产品边际成本、高研发和固定成本使得三级价格歧视更符合社会最佳定价。替代性药品的竞争使得价格向最优水平靠拢。结论:品牌不同的替代性药品间的竞争使得总体福利最大,对消费者而言,差异定价优于统一价格本案结论1、药品零售商只是分发药品而不能开处方药或控制药品使用,故不能影响竞争,使自身获益,因此出现了本文论述的诉讼.2、如果原告获胜,被告被迫给所有购买者提供同样的价格条款,可能阻止原告在定价和营销上的进一步尝试,这将对消费者没有好处.本案反思1、本案反映了反托拉斯执法中,效率哲学与民粹哲学的斗争.2、经济学分析在反托拉斯执法中日渐重要,民粹主义的同情原则日渐让位于经济原理。更加强调消费者利益保护和经济效益,而非保护中小企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