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探讨回顾与展望:任期制视阙下的党代表监督推行党代表任期制,是党中央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又一创新。2008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全党落实《条例》中着要眼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就包括“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条例》还规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1,是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权利和重要职责,在《条例》执行中一定要切实加以保障和落实。《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先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着手制定本地的《暂行条例》细则,推动了基层党建新的实践。4年过去了,任期制中党代表监督作用的发挥及其成效如何。笔者跟踪研究的结论是:《条例》规定的党代表监督职能,在各地的贯彻实施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弱化、乃至逐步边缘化的问题。为此,笔者针对目前党内仍存在着的权力过分集中、民主发挥不够的问题,通过对我党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监督理论史及其启示的梳理,认为今后必须立足于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实发展党内民主这一党建基础工程的全局,不断强化任期制中党代表监督职能的发挥,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民主集中制运行的消极结果: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党内民主发挥不够建党伊始,我党就高度重视对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经验的吸收借鉴,形成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基本组织制度。从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史来看,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改组时期形成了民主制的思想。列宁在建党初期提出了“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随后在罗莎·卢森堡和孟什维克的反对下,把它调整为“民主集中制”,并强调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2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然而,由于俄国社会主义革第1页共8页命和胜利后保卫新生苏维埃的需要,民主集中制在长期的执行中偏重集中而对民主发挥不够,后来甚至发展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期的“战斗命令制”。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执行时期,结合和平建设时期党的任务、党历史方位的转变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关键调整,即由建立在集中基础上的“命令制”向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工人民主制”转变。但是,列宁的过早去世和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中断(1928年),苏联和平建设时期对民主集中制的探索完善并未成功。随后斯大林及其后继者们对“集中制”重新强化,造成苏共党内的高度集权和民主的长期严重缺失,成为苏共亡党的一个制度性原因。在中共建党和随后领导的革命斗争时期,由于革命形势的需要,尽管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检验在当时的俄国还没有完全成熟,还是通过第三国际向中国作了现代性输入,成为中共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重视集中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集中制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也带来了消极的后果。土地革命时期党的数次错误,固然与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有关,但也有着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作为第三国际的中国支部,民主集中制规定必须对共产国际的指示无条件遵从。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明确界定民主集中制是“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民主1《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工作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XX年版,第1页。2列宁:《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1905年9月),《列宁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5页。1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显示了我党重视并发展党内民主的政党自觉。但是,在解放战争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具体执行中仍然出现了各种偏差。强化集中轻视民主迄今仍在持续,产生影响。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曾指出,“权力过分集第2页共8页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