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借款合同有关借款合同模板汇编6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保藏。借款合同篇1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页共57页(20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托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托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第2页共57页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被告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托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3页共57页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接着根据20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接着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第4页共57页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峻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短暂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根据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根据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第5页共57页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便利,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恳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算。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见,供应了下列证据:1、20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xx年3月30日《补第6页共57页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看法: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须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额利息的贷款。王某某至今无法供应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第7页共57页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xx年3月30日签字时事实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运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