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换发暨补发一、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三)《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德府发〔2015〕3号)二、申报条件:(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的规定。特别提示(一):药品经营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审批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审批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德阳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后加“补”字样。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特别提示(二):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1.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4.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5.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6.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7.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8.其它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三、申报材料: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二)德阳市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暨GSP认证和重新认证申请表。(三)药品零售单店或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审原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认证的,还应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审原件;药品零售单店不涉及)。(五)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告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与职责、人员资质与培训、质量管理文件、设施与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采购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管理、售后管理等部分内容。(六)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架构图。(七)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采购、验收、养护、调剂等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证、执业药师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审原件)。(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目录。(九)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十)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相应的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