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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VIP免费

2024年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_第1页
2024年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_第2页
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廉政准则》中原则性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纪处理依据和相关处理办法,大大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学习体会,笔者就理解和适用《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作肤浅的探讨。一、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权(为本人)谋私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追究党纪责任。《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以交易等形式仅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没有为相对方谋取利益,均可依其不同的情形,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而不必再拘泥于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的争论上,从而将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低价购房而没有为房产商谋取利益等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2、《处分条例》第74条共有三款,因此,实施上述行为的,既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也可构成贪污行为。3、违纪对象系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仅局限于财物。我国立法的基本规定和理论一般认为,无论是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的受贿行为,还是侵占类行为,犯罪(违纪)对象一般限于财物,尚未扩展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例如,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收受他人财物,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等。刑法意义上的利益(包括不正当利益),一般是针对有职权的相对方所获取的东西,而不是犯罪(违纪)对象本身。因此,《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第1页共6页具有一定的突破。二、根据行为人“收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1、重申《处分条例》第85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亦即索贿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以受贿论处。2、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3、收受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的,定性则较为复杂:(1)根1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及贪污行为;(2)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则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以非法占有错误定性处理。三、关于“以借为名占用”的违纪处理。《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如前所述,以“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以非法占有追究其党纪责任。应该说,《实施办法》以6个月为限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而把实践中比较多出现的,试图以借用名义长期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不廉洁的行为。但在具体适用,要防止仅以时间限定为追究党纪责任的唯一要件,避免客观归罪(错)。1、将“借用”以非法占有论,仍须以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廉政准则》第1条第1项是这样表述的,“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但该项的先置条款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处分条例》第72条(非法占有错误)所规定的3款内容中,均要求行为人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条件。因此,依照第2页共6页《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第4款将“以借为名”以非法占有论处的,仍应以相应的职权为前提。2、将“借用”推定为非法占有,仍须结合各方因素综合判断。在执纪实践中,能不能仅从字面的含义上作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即行为人利用职权以借用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对象的财物超过6个月,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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