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党委书记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浅谈基层党委书记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基层党委书记是落实“两个责任”最为具体的实践者,是“守土有责”的重要一关,能否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直接关乎“两个责任”能否落实到位,直接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评判评价。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党委书记在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效用发挥。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和调研情况,对基层党委书记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了思考。一、存在问题问题一。“不想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党委书记还以“经济书记”、“项目书记”而自感荣耀,以为自己的主要精力是抓经济抓发展,甚至认为经济发展的“一俊”可以遮掩其他方面的“百丑”;有的领导主管一方,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抓不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纪委或纪检组一家的事,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有些单位“一把手”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领了后转头全部交给纪委,一碰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由纪委“全权负责”;有的不仅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而把自己在行政工作中的权重和影响力视为是否有权威性的一种测定标准,违规插手土地规划问题、工程招投标等事务,对党风政风造成了不良影响。问题二。“不会抓”,履责方式单一。在责任制的落实上,有些党委书记只满足于制定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满足于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对于制度是否得到落实,任务是否有成效地完成,不闻不问;在责任制的考核上,尽管由党委主要领导带队考核下级党委落实情况,但仅仅只有年末考核“一步曲”,领导干部出了问题的单位也如此,不出问题的单位也如此,落实责任制对廉政建设的实际作用有第1页共4页待增强;在责任制的日常督导上,有些部门和单位长期缺位,除了年初接任务、年终受考核外,中间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也没有形成一些有效的日常督导方式,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漠。问题三。“不敢抓”,责任追究不严。有的党委书记抓主体责任落实避重就轻,不愿意全面抓从严抓,特别在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办案问题上态度不坚决,甚至说情打招呼搞包庇;个别领导奉行好人主义,对本单位或下属的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风气不抵制、不斗争;有的明知干部有问题,出于人情照顾或者怕得罪人等原因,不愿意问责追究;有的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稳定,怕影响单位荣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评定,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得罪人,不仅自己不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时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使责任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二、原因分析(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党委书记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在“为什么要履行主体责任上”认识不坚定,有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简单等同于一些行政工作,对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事没有放到“生死存亡”的高度上去认识和理解,过多地考虑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对自身绩效的影响;在“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认识不清晰,始终把党委定位为“领导主体”、“指挥主体”,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都应该是纪委的事情,党委挂个名、开个会、讲个话,再“支持纪委工作”就是履行主体责任了等等。(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相比较业务性的指标、阶段性重点工作的指标而言,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所占比例仍然偏低,确实没有激励效果;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来看,从任务分解到检查考核再到责任追究,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仍然偏少,容易使工作流于形式;从实际工作来看,一般的扣分都只在发生案件或问责事件后才会出现考核扣分现象,制度建设情况、宣传教育情况、对党员干部监督情况等基本上不会出现扣分情况,影响了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第2页共4页(三)责任追究不够彻底。相比于贪污腐败,社会方面包括党政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失职行为的宽容度较高,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往往面临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形。在追责过程中,由谁决定、由谁查处、追究哪个层级领导的责任,缺乏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