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优秀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企业工作或从事创业活动,大力推进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宜发*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企业优秀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优秀人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对象条件在企业工作的具有国家系列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技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理程序1、由所在企业提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书面申请。2、由企业分别编制专技人员和技师花名册(一式三份),专技人员由企业附带人事代理合同书、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复印件到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技师由企业附带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及身份证、技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3、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到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参保人员如离开企业从事自由职业由个人缴费,或到新的用人单位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则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三)缴费办法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对象,当月开始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应按其上年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基数低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水平的执行平均水平。缴费比例目前为12.8%,其中:企业负担10.8%,个人负担2%。二、企业优秀人才参照事业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第1页共3页(一)对象条件:在企业工作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周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参照事业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15周年的计算时限为:宜发[20*]43号文件发文前已在企业工作的以发文之日为计算时间,发文后进企业工作的按实际进企业时间计算。1、高层次人才包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取得国外学士学位及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或进修人员。2、高技能人才包括。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人员。(二)办理程序1、由所在企业提出参照事业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2、由企业分别编制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花名册(一式三份),高层次人才由企业附带人事代理合同书、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高技能人才由企业附带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及身份证、技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3、资格审核合格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参照事业标准分别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核定、调整档案工资,作为核发退休工资(养老金)的依据。同时到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科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4、上述对象如离开企业从事自由职业由个人缴费,或者到新的用人单位不申请参照事业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则纳入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办法按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三)缴费办法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对象,当月开始征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应按其上年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基数低于全市事业缴费平均水平的执行平均水平。缴费比例目前为:养老26%(单位23%,个人3%);基本医疗:12.8%(单位10.8%,个人2%);失业、工伤、生育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标准一样。第2页共3页(四)退休待遇的发放参照事业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对象如一直在我市企业工作且未中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工资核定退休待遇(包括退休后的政策性工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给付养老金,其个人仍为企业性质人员。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