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规范“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近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对“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纪律和责任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现予以刊登,供各地参考。各地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的规定或办法。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12310”举报电话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第三条监督检查司是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二)承办、转送、交办和协调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对重要举报事项的立项查办;(三)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办理;(四)审核有关办结报告;(五)按程序公布举报工作的有关信息。第四条加强对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对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经领导批准,可以由监督检查司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司(局)进行核查,也可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专项督查。第五条加强对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举报受理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第二章受理第六条“12310”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举报电话由监督检查司明确人员负责接听受理。非工作时间要将举报电话转入自动接听状态。第七条接听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对于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一般只留存备查。第八条接听人对举报电话记录要认真进行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不散失。第三章办理第九条接听人自接到举报电话15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监督检查司领导审批,以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第十条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举报事项,要严格履行请示和审批程序。对重要的举报事项,要报办领导批准后立项查办。立项查办的举报事项必须有办结报告,并向举报人反馈。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办理。第十一条举报事项的办理根据举报的内容、重要程度和属地范围等情况分为自办、转办、交办三类。第十二条自办是指举报事项由办内有关司(局)办理。对属于中央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按照职责范围由办内有关司(局)办理。有关司(局)办理举报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并由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司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共同办理,并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举报人反馈。监督检查司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办领导批转监督检查司办理的举报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司直接办理的举报事项由监督检查司承办。第十三条转办是指中央编办将举报事项转交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一)转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对属于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事项,填写“中央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承办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