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员工拒交病假单原件,能否以旷工为由辞退?作者:李居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劳动者拒交病假单原件,单位多次催促无效开除周某于2007年1月4日至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月基本工资人民币6,000元、月岗位奖金2,820元等。2013年7月27日,周某因心律失常至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医生开具有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8月9日期间的病情证明单。2013年7月31日,周某填写请假申请表向公司申请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9日的病假,并提供病情证明单原件。后周某分别多次至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医生均开具病情证明单,休息期间呈连续状态,病假期限直至2013年12月31日。该些病情证明单开具后,周某均将复印件及挂号费收据复印件邮寄给公司。2013年9月中旬,公司告知周某,其提供的病情证明单等均系复印件,公司不予准假,并要求周某由公司人员陪同至仁济医院复诊。周某随后回复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可以在上班后第一天交病假单原件,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公司可派人上门查看病情证明单原件。2013年10月12日,公司向周某邮寄《病假期结束告知书》,再次要求周某提供挂号单以及诊断证明原件,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病假管理规定,并将视同周某自动离职。周某随后收到该告知书等。但周某仍未提交相关原件。2013年12月3日,公司向周某邮寄《告知函》,载有“你寄给公司的病情证明单等都是复印件,是无效的。医院给你出具病情证明单的原件就是给你交给公司请假用的,请你务必于12月6日之前将病情证明单原件交给公司,如你有需要请你自留病情证明单复印件。你作为一名公司员工,提供病情证明单是你应做的义务。如果收到本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病情证明单原件,公司将视为无效请假,并视为旷工”等。周某随后收到该告知函。2013年12月19日,公司再次向周某邮寄《告知函》,载有“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告知你将所有病情证明单原件交给公司,至今未收到你的任何回复,期间所有请假为无效请假,视为旷工。2013年12月6日至今你未将上述材料提供给公司,2013年12月25日前,请对此作出回复,逾期公司将按期按照员工手册及病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周某随后收到该告知函。2013年12月27日,公司向周某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你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请病假至今,公司多次发邮件、发书面告知函告知你履行请假手续、出具病情证明单原件,你都置之不理。因你已严重违反公司病假管理制度,按员工手册……第四章惩处第1项第10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解雇或免职’处分。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公司将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周某于2013年12月29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外,2013年12月27日之前,公司多次拿着周某的病假单复印件去东方医院核实,得出的结论均为病假单为真实。维权: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周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364元。但未获仲裁支持。周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某公司员工手册并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依员工手册之《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病假连续超过三天者除了提供就诊证明和挂号单外,另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且要求在上班的第一天交到人事行政部。上述规定未明确员工提供的休假证明需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周某在病假前期仅提交病情证明单复印件尚有情可原。但周某自2013年8月1日起连续数月,持续请病假,而仅提供病情证明单复印件和挂号费收据复印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周某病情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要求周某提交病情证明单原件当属合理、必要,周某理应予以配合。某公司于2013年9月中旬、10月12日、12月3日、12月19日多次要求周某提交病情证明单原件,并对逾期提交的后果作了警示。周某即使确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当场提交,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也完全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进行提交,实际上却未予提交,显然违反了作为劳动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结合2013年12月3日、12月19日两份《告知函》的内容,将周某自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