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工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X名,副主任X名,委员X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七个工作委员会,X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党支委组成;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二、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六、评议村委会工作七、审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主席团或“两委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一般日常事务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第十二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加会议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四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小组代表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第三章干部管理第十五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经联社干部、村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勤政、廉政作风,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务工作;第十七条、村干部实行正常的上班工作制度,工资报酬按区委、区政府和镇委、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十条、村民代表每年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活动,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第四章村民小组管理第十九条、以便于管理为原则,本村设10个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0名,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村务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助办法,经费在村经联社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两委会”审定;第五章集体经济管理第二十二条、本村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渔池以及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和集体资金,属全村村民所有,由村委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