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及问题思考——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摘要】民族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对藏族地区的民族立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分析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使用民族地方立法“变通权”,弥补当地立法的空白,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立法体系,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甘孜藏族;甘孜州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几十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在新时代新形势新背景新任务下,对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本文以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深入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更好的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一些建议。一、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基本情况甘孜藏族自治州(简称甘孜州)位于四川省西部,青藏高原东南缘,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专区级自治州,总面积15.3万平方公里,辖18个县(市)、325个乡(镇),常住人口116万人,其中藏族占80.4%,总面积15.3万平方公里。全州辖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石渠、色达、理塘、巴塘、乡城、稻城、得荣18个县(市),325个乡(镇),2679个行政村。1甘孜州自成立以来,共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9部,逐步形成了以自治条例为主、单行条例为辅的地方民族法制体系。具体立法情况如下:法规名称法规性质施行时间备注1《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条例1986年7月12日2006年3月31日修订2《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单行条例1995年10月19日1999年6月1日修订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单行条例1998年4月6日4《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单行条例2010年5月1日2001年9月22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1http://www.gzz.gov.cn/10000/10001/10002/10437244.shtml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5《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单行条例2011年12月1日6《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单行条例2012年6月1日7《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单行条例2013年8月1日8《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单行条例2014年7月1日9《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单行条例2016年8月1日10《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单行条例2018年2月1日网上暂时未找到条款二、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的特点和主要做法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立足该州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现实,积极探索和实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努力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落实。(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环境资源保护甘孜藏族自治州立足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立足于改革创新、立足于促进和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积极推进经济环境领域的立法。在《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确立了以发展生态经济为重点,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明确了资源实行先保护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方针,招商引资,鼓励州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自治州加强环境保护,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周内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草原、山岭、湿地和珍稀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十分丰富,需要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于1995年制定了《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是该州在1986年制定实施自治条例后出台的第一步单行条例,足以见得该州对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视,该条例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管理机构和职责、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以及奖励与惩罚措施等,对于自治州内的矿产资源保护起到了最基本的保护和重视。草场资源是甘孜州十分重要的优势资源,据州农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州是全国川西北牧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四川省十分重要的草原生态保护区;全州共有天然草原1.42亿亩,占...